司法的腐败,到了最后的关头将向两个部门渗透:一是执法部队,二是政治制度。
推事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2条文下的职责是调查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和死亡方式,并在《刑事法典》第377条文下鉴定是否有任何人必须为赵的死负上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典》328条文下,“死因”的定义不僅涵盖通过解剖或观察鉴定的原因,而推事将在听证会上检查或盘问宣誓供证的证人。《刑事程序法典》第333条文阐明,若推事滿意死者的死因,他有权利决定进行验尸。
泰国著名法医庞缇最近在赵明福死因调查庭上的证供令人震惊。她的结论是赵明福或被他杀,这已让人质疑反贪污委员会的公信力。她的供证显示赵明福的头盖骨裂痕是由硬物敲击所致及怀疑曾遭人掐着喉咙,也推测说赵明福撞上五楼屋顶时仍活着,但可能已经失去意识。除此之外,赵的肛门有硬物插入所致的裂痕。当证据存疑的时候,各方当然不是根据政策、形势、民意对赵的死因作出解释,而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整个听证会。先不谈所谓的“真相”,我们至少可以点出刑讯逼供的现象。
当暴力渗透于执法盘问,对法律和秩序造成了最大程度的破坏时,倒不如让国人学会如何捍卫和认清自身的权利。
另外,A.古甘阿南丹被指偷车而被警察逮捕,然后离奇死在警察扣留所,他的尸体伤痕累累。在公众压力下,印裔警员纳威德兰被控两项蓄意致伤死者的罪名,但是他不认罪。只是,问题又来了:11位被调职的警员,只有一位被控,完全是匪夷所思。时过境迁,大家也显得意兴阑珊。
每一次,皇家委员会都会提呈一份非常详细的报告,在执行面上却无疾而终。
我认为,这起案件给我的的启示是莫过于是:
一, 警方和本地的法医在盘问和调查时,他们正尝试制造赵明福自杀身亡的现象;
二,他们从自杀身亡的角度去调查有关的案件;
三,一些在野党的政治人不应该过度渲染和“戏剧化”赵的死因,更不应该消遣他的家人和妻子。
四,有些政治人物话似乎坦坦荡荡、无遮无掩,一直出现在赵的听证会上,为的是来亮相和派名片,让人看清这种“伪君子”的嘴脸。这些人对媒体所发表的一切,扪心自问,这是他所能感知到赵家犹如刺骨般的疼痛吗?
五,对此案件,公众应该舍弃只强调道德的、心理的因素,忽视法律的、程序的要素。对于赵的死因,尽管我们心中有一张底牌,但是也绝对不能对号入座。
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审判制度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刑事法治的建构中,如何将审判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只是,遏制司法腐败、改革司法制度是重塑司法公信力、重建司法权威的工作到底何去何从,这是万恶的关键。即使司法丑恶的行径横行霸道,获得一致的喝彩,如没有人愿意去建设,发了这么多的牢骚,也落得于事无补的地步。
这案件所出现的表面证据已让真凶呼之欲出。
摘录自:赵明福事件的启示
作者/黄洁媚专栏 Oct 25, 2009 02:03:11 am
黄洁媚是法学系在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