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杨培根】最近,有正义感的丄诉庭退体法官陈炘铠(N.H.Chan)非常关注对霹雳州议会引起的诸多诉法案件,并大胆地从民主法治角度深入分析我国最近各法官的判词。他认为,我国司法机关正面临严重考验,这已加深了公众人士对司法的信心危机。
他指出,现有的法官似乎对写出有说理性的判词,没有多大兴趣,也不认真从法治角度作合理判决。他们所作的多数口头判词,都对民联不利,但对执政党有利。这些法官却又不为他们所作的判决写出具有说服力理由的判词。
陈炘铠由对司法公正非常执著,因此感到失望。为了方便读者了解他提出的,很有条理的法律论点,现把他最近所写的一篇法律文章,尽量用淺白易懂的文字整理出来与读者分享。
联邦法院不写书面判词
今年五月中,在霹雳州议会诸多案件中,他发觉到联邦法院总是不写书面判词。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看陈炘铠详细道出个中理由。
他认为,可以这么简单地回答这个问题:《联邦宪法》第72(1)条款以毫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即使是个小孩都能理解。这条款的内容大意是:“任何州立法议会的会议程序,是否有效,任何法院都不可加以质疑。”这是淺白不过的文字。只要是头脑清醒的人都能理解,不需要多加解释(除非他有意把这些文字的意思曲解为具有其他含义)。
然而,审理相关案件的联邦法院却不愿意说明,为何他们对一些文字还要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诠释。陈炘铠认为理由很简单,那是因为这些法官不愿让別人笑话,把他们当作童话故事《爱丽丝梦游记》中的糊涂法官。《爱丽丝梦游记》童话故事里的糊涂法官这么说过:“当我用一个字时,就得照我我所说的意思解释,不能再有任何其他意思了。”
因此,联邦法官做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他们执意不采用宪法的真正意思来诠释,把这项宪法条款置之不理。然而,他们这么做却犯了大忌,那就是不根据法律主持正义。
每位法官的职责,也是唯一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主持正义;这里所指的法律就是《联邦宪法》第72(1)条款。《联邦宪法》是我国至高无上的大法,英国法学专家丹宁(Lord Denning)在其著作中对法官必须执行现有法律,曾经说过:
“……国会通过的法律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论它是多么不合理或不公正,法官別无选择,必须遵守。法官必须执行现行法律。”(见Lord Denning,What Next in the Law:319)
由于联邦法院法官(尤其是那五位名誉受损的法官)执意不遵守现行的《联邦宪法》第72(1)条款,所以他们把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中,无法动弹。由于他们不根据72(1)条款的真实内容诠释,所以有滥权之嫌。就如丹宁勋所说的:
“難道法官本身不会能滥用权力吗?要如何执行本国的法律,是他们的职责。如果他们疏于职守,并且是明知故犯,那么他们自己也有滥权之嫌。(丹宁:38)
在我国,滥权歪风是导致法官被革职的理由。看看《1994年法官道德条规》第2条是怎么说的:这条规适用于法官整个的服务期间【2(1)条款】。违反这项条文的任何一项条款,都可能构成革除法官职位的理由【第2(2)条】。法官不可犯下不诚实的行为,不得给司法机关帶来不名誉的事,或破坏司法机关的名声【第3(1)(d)条】。
高庭法官的判决正确
去年,民选的民联霹雳州务大臣尼查遭到联邦法院的不合理待遇,公众舆论肯定会认为:联邦法院的判決已经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不良的声誉。
第3(1)(d)条款的内容一点也不含糊,淺白易懂,不需要法院向一般民众诠释,民众都能理解它的意思。不根据现行法律(即《联邦宪法》)而犯了过失的法院,已经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根据《法官道德条规》,他们这么做可能成为他们被革职的理由。
陈炘铠也认为,如果现有政府不听取人民的诉求,他们就有可能在下一届大选,或在将来的补选或州议会选举中面临危境。
写出能令人信服,且具有说理性判词的唯一法官,就是高等法院法官阿都阿兹(Abdul Aziz);他以扎实的理由宣判民联的尼查(右图)才是合法的霹雳州务大臣。
但是,上诉庭法官蓝立却批准国阵霹雳州务大臣赞比里的申请,暂缓执行高等法院的正确判词。蓝立像其他联邦法官一样,没写下书面判词,没好好解释为何他批准暂缓执行高等法院的庭令。每位律师都懂得,法院判宣暂缓执行这项特殊的庭令,是异乎寻常的作法。
根据法律,要批准暂缓执行这样特殊的庭令,判官必须考虑双方陈词,还必须说明为何接受其中一方的陈词,而不接受另一方的陈词。民众都认为,这是一项不合理的判决。蓝立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没写出有说服力的书面判词。
总的来说,近几个月来,联邦法院屡屡作出判決,但不写书面判词,以说明作出判決的理由,这种态度似乎已“蔚为风气”。这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正义,主持公道方面,离开民主法治精神越来越远,我国人民应密切关我国司法独立的发展。
作者/杨培根
来源:独立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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