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29, 2005

公民社会不是桃花源

潘永强先生《粉丝社会还是公民社会?》一文(《东方日报》,2005年11月15日)质诘为何《哗!FM》保台的签名运动有1万多人支持,而支持学运的签名竟然不到这个数目的十分之一。这个“保台事大,学运事小”的问题,记得更早之前余福祺先生也在《当今大马》的读者投函提出。潘文怀疑,《哗!FM》支持者是粉丝,不是公民,缺乏核心价值。因为缺乏核心价值,他们因而一来关怀狭隘,对保台和学运两者之间轻重不分;二来理念不清,不能理解市场与政治的分野,因此要求国家干预。

庄迪澎先生《“粉丝”与公民不能一刀切》一文(《独立新闻》,2005年11月19日)首先质疑将他们与潘文中所举周杰伦粉丝相比的合理性,认为他们“即使是‘粉丝’,也是对言论空间有所求的‘粉丝’”,拥抱草根的黄文强先生深有同感(《独立新闻》同日读者来函)。庄、黄都同时质疑潘文对《哗!FM》商业运作的理解。国家干预与市场逻辑的讨论非常重要,对潘文、MKSow、黄业华、王宗麟诸先生(《当今大马》,2005年11月22日及24日、《自由媒体》讨论区)以及之前黄金城先生在《东方日报》短评的立场,“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曾剑鸣先生及傅向红小姐前后在三篇文章(见《独立新闻》与《东方日报》)已有精辟申论,此处不鳌。

本文承杨善勇先生《粉丝的本质和属性》一文(《当今大马》,2005年11月23日)遗绪,继续粉丝与公民的讨论。我同意潘文保台与学运之间轻重的价值判断,也不认为保台联署书中的诉求考虑周全,但是,问题真的是出在《哗!FM》支持者的“粉丝性”吗?检验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方法是,比较一下类似的公民集体行动,看看他们会不会也有类似“关怀狭隘”、“理念不清”的局限?

我直接想到的是四年前的“528运动”。“528运动”堪称《华团大选诉求》之后,华社民意的另一次大动员,支持者从华团、文化界到一般群众,以南洋商报所损失的报份估计,响应人数大概不会少于十万人。比较78年历史华文报的保卫战,31年历史大专法令的抗战新役,意义可能比较小;然而,如果十万人有百分一参与联署,联署人数至少要增加几百人;如果千分一到博大,公众人数至少要增加几十人。为什么同样有关自由民主,大部分528支持者保持沉默?德国神父Martin Niemöller对自己在纳粹保证下独善其身的忏悔,我们念念有词之余,难道看不出Ayah Pin与“天国公社”群众所需要的信仰自由,与我们要维护的言论自由,唇齿相依?至于“理念”,许多528中坚分子在“隆华堂”乃至最近“留华同学会”争议中的立场,恐怕也说不上“反垄断”。难道,528支持者也是粉丝,《南洋商报》、《中国报》编辑、记者、作者们、陈嘉庚乃至丰隆的粉丝?

《哗!FM》支持者这两个局限,就算他们对《哗!FM》DJ的支持都是很工具理性的,要求他们“政治过硬”,没有一丝多余的热情;恐怕也不会就此消失。事实上,这两个局限,除了彻彻底底意识形态挂帅者,恐怕每个公民社会团体都或多或少会有。Wami尝试把关怀从言论自由扩大到自由民主,至今内外成效也有限,我们也只有继续努力而已,不敢宽以待己,严以律人。

“事事关心”是东林党知识分子在十七世纪农业社会的伟大自许,在21世纪的复杂社会恐怕连康梁的粉丝也未必能做到。政治学有所谓“议题公众”(issue public)一词,说明虽然大部分公众至少会关心一个议题、但每个个别议题都只能吸引一小部分公众的现象。怎样把许多不同的议题公众连接起来,变成一个人数更大、关怀更广的议题公众,既需要论述上的整合,也需要组织或行销上的突破。与此同时,让理念深化与连贯的理论建设,不必独求于一小部分理论精英,可以――也更理想的是――在开放活跃、众“智”成城的公共论辩中产生。

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公民社会并不是完成式的,而是进行式的。“公民社会”在英文是civil society,没有直接指向公民(citizen)个人,而是指家庭、国家(官僚 + 政治社会)、市场以外的独立结社空间。据我粗浅的认识,这个实然的定义是比较通用的;虽然已有研究者指出它们之间的边界可能模糊多变,应该从宽解释。虽然1989年东欧变天后,公民社会被认为是民主化一大功臣;但是,公民社会的稳定性、是否能够“坚定和持久的核心理念与价值”都是可议的。Kopecky 与Mudde (2003:8) 就指出,除了波兰,大多数东欧国家在89年秋天的群众示威,都“最多是组织松散的事件,如果有公民社会组织涉入,也是屈指可数”。而且,另外两位学者认为,这些运动大多在一两年内消失,留下的组织性遗产乏善可陈。那听起来也是很“散乱与偶发性的聚合”,或许称这些东欧公民为“民主粉丝”也不为过。

而如果进一步认定公民社会的价值必然就是支持自由民主的,或者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就恐怕更主观了。我们不必再举东欧的例子,就举马来西亚的回教青年阵线(ABIM)、马来西亚改革协会(JIM)这些核心理念明确的团体好了。大概没有研究者会认为他们会追求更多私领域的自由;但也大概不会有人敢说他们不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组织可左可右、可高可低、可清可浊、可雅可俗、可庄可谐、可文可武,把它们窄化理解成自由主义的清流,许多草根组织首当其冲都要先“粉丝化”或“非公民化”了。

潘文认为我们不要高估大马的公民社会,以及它在民主化的角色;这个提醒值得肯定。我们本应让“公民社会”回归本来面貌:“家庭、市场、国家之外公民自由结社的场域”,不要让应然的“规范性预期”干扰对“实际存在的公民社会”的实证分析(Neera Chandhoke语),跌入所谓“规范性陷阱”之中。简单地说,我们要对公民社会去浪漫化,不把它想象成桃花源,不要以为每个公民社会中人都是避秦者。

学界早有所谓uncivil society或“不文明社会”(civil一词在英语有多义,可以表示“文明”)一词,用来形容或有暴力倾向、或组织内阶层分明、或缺乏公共精神与自由主义价值的公民社会组织,譬如美国的3K党、巴勒斯坦的哈马斯、东欧变天后涌现的民族主义团体。

如果我们鼓吹公民社会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类似东欧般自由民主秩序的确立;如果我们同意,自由民主社会固不可能没有活跃的公民社会,但公民社会的蓬勃和民主化并无必然关系;那么,正确的策略应该是双管齐下:一方面鼓吹、支持公民社会的勃兴;另一方面打正旗号宣扬自由主义的民主理念;而非垄断诠释,把公民社会这家百货市场“概念转换”成自由主义专卖店。事实上,我们亟需对自由主义在政治、经济场域的辩论,而潘、庄、黄、曾、傅等诸先生小姐对国家与市场的讨论因此就颇有意思。

我们应当检验、防备和批评民粹,但是不必为“想象的公民社会”描绘“粉丝社会”这个对比,或者断定“粉丝”是进化前的公民。查Fan一词在东欧变天前100年出现在美语中,其实是fanatic一词的缩语,非其词根;而fanatic则在16世纪初从拉丁语中进入英语,原意为“神意所致的精神错乱”。不过,fan百年前是用来形容棒球队的热情支持者,现代英语只是扩大适用范围,意涵未改;所以各方粉丝不必担心被“污名化”。

“粉丝”生动传神,无头巾气,潘文把它政治化,让“公民社会”在华社走出雪华堂的大礼堂,值得我辈“公民社会粉丝”浮一大白。岁晚天凉,公民社会多一点热情不是坏事,各方英雄围炉煮酒论争之余,恨“粉丝”不成“鱼翅”也好,要还“粉丝”清白也罢,笔下火花四射都不要紧,只要不做“超激粉丝”,恨不得火花星星燎原把偶像/粉丝批评者烧成灰烬就好。

Kopecky, P. and Cas Mudde (2003) “Rethinking Civil Society”, Democratisation, Vol. 10. No. 3. p1-14.

黄进发是前“诉求工委会”执行秘书、“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WAMI)成员。目前是英国东塞克斯大学政府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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