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0, 2005

给恐怖主义下定义

  每个时代都有其敌人。20世纪中叶,法西斯分子是作恶者。 二战以后,共产主义者成为文明的公敌。7月7日伦敦的恐怖爆炸显示恐怖分子仍然是当今公认的邪恶之徒。

  “恐怖主义”一词现在在全球法律书籍中都可找到,也是新立法措施的对象。另外还有对付“恐怖组织”的民事制裁行动,协助恐怖分子可以是一种犯罪行为。

  但我们有时很难确定谁是“恐怖分子”。一个组织是不是恐怖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驱动下的行政决议。由于政治上的分歧,联合国虽然一次又一次地通过对付恐怖主义的决议案,但各国对恐怖主义却没有一致的定义。

  恐怖主义的标准定义都和事实有一段距离。例如,美国国会提出的定义是,要具备强迫或恐吓民众或影响政府的动机才会构成恐怖主义。如果根据这一定义,2001年9月的恐怖袭击也不能清楚的被列为恐怖行动。也许劫机者的目的仅仅是要杀死不忠于教义的离经叛道者,那他们就不是国会定义里所说的恐怖分子。

  我认为若用给盗窃或谋杀案下定义的方法来确定何谓恐怖主义,那是错误的。这里牵涉太多有争议性的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是找出当我们想到恐怖主义时常会提出的问题,并弄清楚为什么人们会在某些暴力行为下感觉受到恐怖主义的威胁。

  这样,我们就可以围绕这所有的因素来决定什么是恐怖主义,而又不需要只把其中一点列为决定性的因素。

  有争议性的三个基本问题是:受害者是什么人、行凶者是什么人、行动到底有没有充足的正义理由。

  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必须是平民吗?有些人认为应该是这样。但是当卡伊达炸毁了美军科尔(USS Cole)号驱逐舰时,大多数人都认为遇难的水兵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布什总统的军事法庭也采取了同样的逻辑,无论军人或平民受攻击都有可能认定为恐怖主义。

历史的案例得到多数人认同

  在行凶者方面也有类似的问题。恐怖分子可以包括士兵或国家的特工吗?联合国里的回教国家支持这一立场,我认为它们的看法是正确的。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起诉犯下战争罪行的国家首脑,在同样的逻辑下,国家官员也应对其授权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负责。

  在给恐怖主义下定义时,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来自这句话:“一个人眼中的恐怖分子,可以是另一人心目中的自由战士。”问题在于为达到理想,是否就可以不择手段?回教国家认同这样的看法,所以才和持不同意见的西方国家产生矛盾

  那些诉诸恐怖行动的人通常认为他们是在维护正义。有时是这样,有时则不尽然。没有任何美国人会同意“波士顿倾茶事件”是针对英国产业的恐怖袭击。(编按:这是指1773年,被英国殖民统治的美洲人与英国政府矛盾加深,一些波士顿居民走上三艘英国商船,把所有茶叶扔入港口中,这次纠纷与其他冲突导致1776年的美国独立革命。)

  同样的,没有任何法国人会将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法国抗德游击队员描述为恐怖分子。然而,上述两者都犯下了对财产和人民的暴力行为,也因此符合传统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还有另一些很难界定的例子。斯特恩(Stern )和同伙为了将巴勒斯坦人从英国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炸毁了耶路撒冷的大卫王饭店又怎么界定呢?有好的恐怖和坏的恐怖行动之分吗?对于一些人来说,政治目的举足轻重。但实际的历史案例却都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

  在这现象的背后,挥之不去的问题仍然是:为什么恐怖主义如此不同,为什么需要给它一个特别的定义,为什么我们对这种形式的暴力比对其他寻常的犯罪行为更为畏惧呢?

  一个原因是恐怖主义通常是有组织的活动。2002年7月,一个埃及人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的以色列航空(El AI)柜台开枪打死了两名排队等候的人,联邦调查局认定该嫌犯不是恐怖分子,因为他是独自行动的。恐怖分子是有组织的,就算一些人被捕,组织还是能够维持下去,这使恐怖分子比一般罪犯来得可怕。

  恐怖分子要在公众心中制造恐慌就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行动。罪犯通常在暗地里行动,恐怖分子却渴望曝光。有效的恐怖行动总是成为头条新闻,它不但出人意料,也能带来强烈的震撼。它就像一出在广大舞台上演出的充满戏剧性的好戏。

恐怖分子没有罪恶感  

  还有另一个原因使公众对2001年9月发生在美国的恐怖袭击感到害怕。恐怖分子一般受到道德观念或宗教信仰的驱使:他们没有罪恶感,也决无悔意。他们也准备再次行动。

  如果我们尝试以上面所说的六个层面把九一一事件定义为恐怖袭击,也就是:暴力的、有组织的、公然的袭击、私人集体攻击其他平民、做后无犯罪感、不论行为正义与否;那么,问题仍然存在,因为在这六个层面上我们都可以找到反例证。

  有时受害者是军人,而行凶者是国家。有时理想看来大义凛然;而一个人如果拥有了足够的武器,不需要组织也能制造恐怖。将炭疽菌夹进信件当中就足以制造恐惧了。某些恐怖分子也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

  这并不足为奇,许多定义都面对这样的问题。20世纪的伟大哲学家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提出了应对困难定义的另一种方法:用“家庭成员相似性”的类比法来解释概念。家庭成员可能拥有许多相同的特征:身高、皮肤、毛发颜色等。有些家庭成员可能拥有部分而不是全部特征,不同成员也可能拥有不完全相同的特征。然而,虽然没有一个完全共有的特征,这并不妨碍我们将他们认定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
  恐怖主义拥有这些“家庭关系”的特质——至少有六个相关的因素而尽管其中的每一个又都有其例外。复杂案件的内在特殊性可能会使律师感到不安,但在现实世界中,这六个因素也许就是我们能采用的最佳标准了。

● 弗莱彻
 ·作者George P Fletcher是哥伦比亚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他的近作是《战争中的浪漫主义者:恐怖主义时代的荣誉与负疚》

   原文题目:Defining Terrorism
   版权所有: Project Syndicate2005年   www.project-syndicat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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